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1262号
上诉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上诉人物流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物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竞艳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李 飒
书记员 华茜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