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205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92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17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0620元。因物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流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物流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建设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凤生
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
人民陪审员 李 钧
书 记 员 顾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