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

1650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1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装修款460000元及2016年9月12日之前的利息50000元,合计510000元。付款时间: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底前付50000元,同年12月底前付50000元,2017年3月、6月、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支付260000元。二、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支付2016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12日起算至2017年12月底,以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计4530元,由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名下均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证券信息。2018年3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调解书、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鹏 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