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729沈海存、***与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5729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上列两原告),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东路6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1773E。
法定代表人:邵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海存、***与被告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沈海存、***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海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4405元,由原告沈海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