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邵立强。
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3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300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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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姜彦
审判员***
审判员边敬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步允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