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156号
申请人: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锦西路****C3。
法定代表人:夏锦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静,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东,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荭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新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昇荭公司称,撤销(2019)苏仲裁字第060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该裁决存在超越仲裁权限裁判的情形。双方因《承包协议》发生纠纷,应当就承包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仲裁。新天祥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且对该数额进行了说明。仲裁庭应当就该请求是否成立,数额是否准确进行审理,而不得超出该范围。本案仲裁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援引了新天祥公司与发包方的合同条款降低调整了昇荭公司的相关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新天祥公司未申请下浮调整的情况下适用下浮率,属于越权仲裁。2、该裁决存在事实认定和计算错误,与苏州仲裁委(2018)苏仲裁字第0300号仲裁裁决存在矛盾。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记载昇荭公司应收款系167896.13元。该款项属于(2018)苏仲裁字第0300号仲裁裁决进度款中的一部分,昇荭公司昇荭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存在合法生效的利息主张,仲裁庭应予确认。但仲裁庭未予确认,也拒绝补正。
新天祥公司辩称,1、昇荭公司认为越权裁决的说法不成立。双方因《承包协议》发生纠纷,实质是因协议约定施工的工程发生纠纷,即与本案牙行、唐调装饰工程相关争议均可适用。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本身属于新天祥公司超额预付,且责任在昇荭公司,返还时应当将本息一并返还,裁决并无不当。3、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查查明:新天祥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决昇荭公司向新天祥公司返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86054.53元;2.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昇荭公司承担。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苏仲裁字第0606号仲裁裁决:(一)昇荭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天祥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88938.53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70元,由新天祥公司负担6839元,昇荭公司负担2931元。该费用已由新天祥公司预交,该会不再退还,昇荭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由其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交付给新天祥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昇荭公司主张仲裁庭不得援引新天祥公司与发包方合同条款及适用下浮率进行仲裁的主张,此属仲裁庭实体审查范围。综上,昇荭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昇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上海昇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林李金
审判员  蒋毅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