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083号
原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404-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桢,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路骊珠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