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386号之一
原告:***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404-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硕,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83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