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7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硕,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1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