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386号
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404-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