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08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H区283室。
法定代表人:蒋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404-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108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