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1民初5120号
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学兵
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
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