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终4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后肖村凤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伟,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卫,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
法定代表人:孙国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461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玉星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赵德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朱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