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后肖金谷幕墙有限公司与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5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后***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74073930,住所地常州市新**薛家镇凤玉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培。
委托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协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0502567(1/1)。
法定代表人:汤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后***幕墙有限公司195912.94元及利息(以11209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11209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6209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86412.9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4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镇××路××号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13505万元),本院已依法于2020年12月21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且已告知申请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因上述房产设有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
五、因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