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81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湖西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原告***与被告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