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审字第0000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家庭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字第426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后,***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撤销(2014)***字第42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该裁决有失公正,没有查清事实与问题的关键所在。2、仲裁员不是当事人指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3、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构事实,捏造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4、裁定偏离***申请的事实,助长了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他人利益的嚣张气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5、***尚未入住就被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推到忍无可忍的境地。
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由主任指定仲裁员***独任审理本案,并通知了***和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仲裁员的选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认为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院审查中提供了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装修房屋后在现场遗留工具的照片。苏州三色轩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照片予以认可,称因为没有房屋钥匙无法拿走工具。***申请撤销的其他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综上,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42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4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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