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534号
申请人:江苏广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153422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68号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8T2LO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年有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广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广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广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