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4127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02民初4127号

原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885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1幢425A室。

法定代表人:张义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兰,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

负责人:姜素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祥,男,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该银行职工。

原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学田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非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蓉及被告工商银行学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祥、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非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工商银行学田支行返还票据款项人民币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参与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剑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四位一体”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的投标,开出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作为投标保证金,票号为001000412179697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付款人为原告,收款人为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出票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学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后因原经办人保管不当,致该票据遗失,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工商银行学田支行辩称:1、原告在被告处开具案涉银行汇票属实;2、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可在票据事项缺失或者票据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仍享有民事权利,但本案中案涉票据已遗失,被告无法判断原告是否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3、本案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丧失,亦未提供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被告不予支付并无过错,故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2日,原告因参与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剑山居委会)组织的剑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四位一体”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项目(项目编号:CCGGB2017-108)的投标,开出一张以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为收款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汇票编号为0010004121796972,汇票金额为4000元,出票行为被告,未记载付款日期。后原告与剑山居委会就上述投标项目结算时发现该汇票遗失,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工商银行学田支行挂失止付。案涉汇票利益4000元至今仍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非凡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持有案涉银行汇票,但原告因保管不当致该票据遗失,致使其行使票据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仍可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工商银行学田支行作为汇票的出票人,仍应向持票人非凡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对于票据灭失具有过错,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心怡

书 记 员  徐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