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洪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