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与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1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洪军。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