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1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洪军。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