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丁乃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2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西路北侧(万年达商业广场C1楼31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上诉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送达本案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文书均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2019年6月29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上诉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现代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慧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文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抒言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