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0号***大楼B座1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韬,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102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佳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93496.38元及相应欠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3496.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29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合计3849元,由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11日、2月12日、2月23日、5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2023年2月22日。
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未查询到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的机动车,已向有处置权的法院参与分配。
三、2022年6月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委托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2022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