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4026号
原告苏州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邹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娇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莲花新村八区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为3239元,由原告苏州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