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8950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
法定代表人:章义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莲花新村**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张惠敏。
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金益工业小区/div>
负责人:张晓东。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49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