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执保377号
申请人: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181007。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
被申请人: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通富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7839266R。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被申请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91481435。
法定代表人:岳风中。
申请人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