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358号
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181007。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
被告: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通富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7839266R。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被告:***,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赵加兴
人民陪审员 刘文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