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0054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15组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152500.09元,驳回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99元、司法鉴定费1560元,合计7159元,由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4元,***、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南通市宏博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另通过车管部门查询后,依法查封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汽车1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152500.09元、诉讼费用379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