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3752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3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08号银泰花苑1号楼一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赵晓艳,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28号众兴华庭A2号楼B1-5室。
法定代表人:尹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玉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连云港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及上诉人连云港大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王学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李双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