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376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91民初3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5334037C,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08号银泰花苑1号楼一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江苏田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3482Y,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消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被告万年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079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民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被告万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王灌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安消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年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6000元及利息105088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至给付之日),合计9110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大陆汽车电子厂房(连云港)分公司厂房的消防系统工程,总工程款为人民币14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定合同后付合同总价的30%、材料进场后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毕后付合同总价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的1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合同还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15日安装完毕,7月10日验收合格,但被告仅于2018年4月18日付50万元、8月25日付1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再向原告付工程款806000元(不含质保金)。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6000元及产生的逾期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万年达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因为原告拖延工期导致被告工程逾期竣工,原告要求利息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

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承担违约金69560元(按照总价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5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并赔偿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经济损失970000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与发包方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签订《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仓库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反诉原告将承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包工包料施工,并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5.2条约定,如工程逾期,承包方民安消防公司应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5‰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8.1条约定,反诉被告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能经消防验收合格产品及FM验收合格产品。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承包的工程直至2018年7月10日才通过消防设备安装验收,2018年8月21日通过FM审核验收。反诉被告工程逾期竣工94天,该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建设单位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从应付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97万元。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请求。

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辩称:虽然合同约定工期是45天,但是根据双方协议的专有条款及通用条款,能看出逾期的原因是万年达没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反诉原告如果认为其提供场地符合约定,具有举证义务。万年达公司与建设单位大陆汽电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其中约定的逾期责任及违约责任是独立存在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对民安消防公司适用,双方签订协议中也未将该承包合同作为附件,所以一切逾期及违约责任应适用诉争双方签订的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被告万年达公司与建设单位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汽电公司)签订《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仓库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万年达公司承包位于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高新四路17号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仓库扩建项目,工期195天,合同价款人民币9700000元。合同通用条款第4.4条约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同意。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误期损害赔偿费计算按照如在设定的施工节点及施工完成日之后迟延完工的,每天的迟延罚款是合同价值的0.2%,最高限额为合同造价的10%。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竣工结算、付款方式等作出详细约定。为便于合同备案,双方又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2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2天。工程监理单位是苏州华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姜建新。

2018年4月1日,被告万年达公司(发包人)与原告民安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年达公司将承建的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分公司厂房中消防系统工程分包给民安消防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管网系统、高位水箱及安装(不含5001水泵房,不含消防控制室),室内水电项只包人工,不含材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具体以业主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合同价款1480000元,为固定价格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统一规范)。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发包人主要工作:开工前一周内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并接至工地现场,内临时用电电源应满足50KW的要求;开工前一周内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开工前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等等。第13.1条(见通用条款):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第24、26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承包人所有材料进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15%;保留5%质保金,质保两年,消防验收合格后两年到期时付清。28.1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详见清单)必须是能经消防验收合格产品及FM验收合格的产品。35.1条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的0.5‰的违约金。35.2条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条(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天罚合同价的0.5‰……。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原告民安公司按照约定开工日期进场,由于消防工程所依附的基础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消防工程与土建等工程进行了同步施工和交叉作业,工期有所延误,直至2018年7月10日通过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8月21日通过FM认证。被告万年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仅于2018年4月16日付款人民币500000元、2018年8月27日付款100000元,尚余工程款806000元未付。

2018年11月8日,建设单位大陆汽电公司向被告万年达公司发出《逾期交付违约扣款通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于2017年10月签订我司新建仓库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贵司须在2018年4月30日将新建仓库交付我司使用。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贵司将交付时间延迟至2018年5月15日。但是由于贵司消防抗震支架,消防地下水池联通以及FM审核等相关施工在8月中旬才全部完成,致使我司在2018年8月17日才开始进行新仓库搬迁工作,累计超期94天,贵司的上述延期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针对贵司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8.7之规定,将扣除合同额10%作为误期损害赔偿费,共计97万元人民币(含税),并保留向贵司索赔相关连带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水电费,监理延期费,外仓租赁费,叉车租赁费等。”

被告万年达公司对大陆汽电公司扣款行为不服,于2019年5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仲裁尚未裁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原告(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监理日记等书证,被告(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提交的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仓库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逾期交付违约扣款通知函、涉案工程FM验收报告、仲裁申请书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件收据等书证予以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万年达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在建设单位大陆汽电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民安公司施工,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涉案工程价款1480000元,因质保尚未到期,保留5%质保金后,被告应付工程款1406000元,已付600000元,尚欠付工程款806000元。

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案涉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以消防验收备案时点还是以FM认证时间确定。本院认为应以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备案时间确定,理由如下:1、FM认证系FM全球公司通过其所属的“FM认可”机构向全球的工业及商业产品提供检测及认证服务,该认证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承认,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通过国际最高标准的检测。FM认证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检测标准,而非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原、被告合同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能经消防验收合格产品及FM验收合格的产品”也仅是强调采购的材料应通过双重标准才能认定为合格产品,而非强调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双重标准。2、FM认证程序发起人为建设单位,需要经过FM认证项目审查员前期预约和计划安排后,才能进行产品检测,故发起时间和认证时间具有滞后性,以FM认证日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点不具有合理性。3、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统一规范),该标准为国家标准,而非国际标准。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部门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案涉消防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8月21日通过FM认证。故应以2018年7月10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时点。

双方争议焦点之二,工期延误责任归咎于哪一方。经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实际竣工日期2018年7月10日,工期延误56天。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本院认为,根据监理日记记载,原告民安消防公司进场后,消防工程所依附的部分基础工程并未施工完毕,万年达公司未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势必影响原告施工进度。除此之外,被告万年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原告进场后至安装完毕前仅付款500000元,为合同总价的33.78%,远未达到“材料进场后付款至合同总价60%、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合同总价80%”的合同约定,且直至工程竣工后仍未达到付款比例。合同第13.1条明确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做相应顺延。故民安消防公司在万年达公司未履行进度款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不构成违约。因此,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请求反诉被告民安消防公司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焦点之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本院认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约定付款进度为:合同签定后付合同总价的30%;承包人所有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毕,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15%。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从应付各期进度款之日计算,但因原告未举证所有材料进场日期及工程完工日期,本院仅按照消防验收时点计算逾期利息。消防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付款日为2018年7月17日,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7月18日,双方对利息计付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从起息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2月19日为23077元。

综上,原告民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万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为23077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62元,原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2元,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反诉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戴培培

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

人民陪审员  刘素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