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如,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宁树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宽,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康,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张晓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彦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