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7186***与***、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718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2197002171673,汉族,居民,住沛县龙固镇中心三村99号。
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223196404040213,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符离镇情商村一组194号。
被告: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傅广朋,总经理。
被告: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08号银泰花苑1号楼2层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