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恢65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1-13号胥门路2-12号201-209室、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柏春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在原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位12332.46元,现权利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支付17972.5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7972.54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10000元,现其表示剩余部分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部分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