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方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方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6080231125,住所地徐州市夹河东街黄河景园泰丰大厦C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杜长平。
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4824862Q,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1-13号胥门路2-12号201-209室、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柏春元。
申请执行人***方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徐仲受字第2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姑苏,故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徐仲受字第245号裁决书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