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79苏州华谊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苏州华谊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南路135号6室。
法定代表人:倪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1-13号胥门路2-12号201-209室、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谊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谊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人民币9570元,由原告苏州华谊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