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恢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学士街1-13号***2-12号201-209室、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苏州。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向本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5执恢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