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聂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5执2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2047.48元。案件受理费36514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12元,由被告***、聂国亮负担18502元。因***、聂国亮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900549.48元,执行费214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聂国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查报财产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聂国亮居民身份证号码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苏EX、***的汽车两辆,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天华苑X幢X室【(所有权证号:X),含对应地下X号车库(所有权证号:X)】不动产一套,因该不动产存在抵押且涉及第三人财产,故本院不宜处置;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聂国亮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聂国亮银行存款2007.5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28.13元,合计扣划10635.66元,余款1889895.82元尚未能执行到。鉴于此,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国亮于2017年11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共计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万,具体的付款时间如下:***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笔还款人民币50万元,聂国亮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份每月月底前向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X,开户行:农行苏州新市支行)二、待被执行人***按时偿还本协议第一项中所有钱款后,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聂国亮就本案再无纠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任何责任,但仍保留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亦保留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承诺给予聂国亮必要合理的帮助。三、待被执行人***按时偿还本协议第一项中第一笔50万元的还款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同意虎丘法院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同意虎丘法院解冻***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案执行费21405元,被执行人聂国亮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至虎丘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农行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账号:X)。待支付完毕后,聂国亮就该笔钱款保留对***追偿的权利。五,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笔钱款,则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生效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扣除本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后,有权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聂国亮于2017年11月2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首期执行款50万元及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1405元,故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车辆查询回单、执行和解协议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还款期限过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