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946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4412538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4821768J,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iv>
法定代表人:肖峻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靖,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316元,由原告***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