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946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4412538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4821768J,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iv>
法定代表人:肖峻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靖,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316元,由原告***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