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财保61号
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3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83号7栋B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八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