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2961473A,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潘霄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骏、金娟,均系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6688995P,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7239039M,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尤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尤坚,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徐赛琴,女,194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庄明,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史方,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为68万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随本结清;二、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5000元;三、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江海西路620-7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25000元范围内;以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江海西路620-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四、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156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对无锡斯特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0000的股权投资(系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办理了查封,有位于无锡市××路××、××号的不动产,本院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款分别为899639元、905870元。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对江苏埃克森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元的股权投资(系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办理了查封,有对江苏怡海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0元的股权投资(系认缴出资,未出资到位),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要求查封,因江苏怡海联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4日注销,未能查封。尤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有银行存款1587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史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有银行存款386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尤坚、史方名下有位于金色家园31-3101的不动产,该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抵押数额为470000元,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办理了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就房产变现参与分配。尤坚名下有位于老轻院152-101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尤坚、尤毓娣共有,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数额为650000元,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办理了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就房产变现参与分配。尤坚名下有位于溧阳市香樟××岸假日公寓××楼××室的不动产,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就房产变现参与分配。徐赛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有银行存款60097.43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庄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有银行存款8603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上述款项,扣缴执行费21144元,支付网拍服务费3500元,向买受人付雅倩退税7846.35元,向买受人任波退税8178.67元,余款1853280.41元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至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的住所及其所在居委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462405.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不要求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坚、徐赛琴、庄明、史方执行悬赏,亦不要对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审计以及执转破。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14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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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 森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