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再27、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0590353P,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冀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585127,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
负责人:乌妮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倩,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南大学附属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0466286020Y,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杰,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7239039M,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巷3-1107。
法定代表人:尤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江大医院),原审第三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3898、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苏02民申238、2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佳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崴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