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斯特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恢1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执行人:无锡斯特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3281-2,地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花园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
被执行人:尤毓娣,女,1950年5月30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013778,地址无锡市江海西路61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于晓义。
被执行人:史方,女,1976年10月11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7239039M,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6688995P,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亮。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无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斯特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尤毓娣、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方、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中科天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斯特尔公司、王玉、尤毓娣、隆腾公司、**、史方、怡海公司、中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返还贷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截止至2014年11月21日为162546.32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6.6上浮百分之50计算),5以及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9600元。二、对斯特尔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37105号、第WX1000237106号、第WX1000237109号、第WX1000237110号、第WX1000237111号、第WX1000237113号、第WX1000237114号、第WX1000237115号、第WX1000237117号、第WX1000237118号、第WX1000237119号、第WX1000237120号、第WX100023712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锡北他项(2011)第050050号、第050046号、第050043号、第050052号、第050031号、第050041号、第050029号、第050027号、第050024号、第050021号、第050018号、第050058号、第05005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隆腾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133.4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斯特尔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周浩杰、顾琴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348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周浩杰、顾琴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73.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对斯特尔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史方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348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史方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01.8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斯特尔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史方、**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3588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史方、**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74.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354元,由被告6斯特尔公司、王玉、尤毓娣、隆腾公司、**、史方、怡海公司、中科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诸庆文
审判员  程 义
审判员  周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