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申238、2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0590353P,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冀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5851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
负责人:乌妮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丽,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倩,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南大学附属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0466286020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婕,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7239039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巷3-1107。
法定代表人:尤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江大医院),原审第三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3898、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施美华
审 判 员  张天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燕峰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