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荀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扬,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建明,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缪玉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维平,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贝斯塔德)。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忠。
被执行人:陈卫忠,男,1972年3月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顾建明、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丁维平、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卫忠股权受让纠纷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6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680号裁决书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国勤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陈如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