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财保33号
申请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9250827XL。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联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闵建国)。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扬,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1幢2层B区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4276498F。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顾建明,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砂山路2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869039-0。
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丁维平,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桂花路28号,企业注册号320400000049504。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忠。
申请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银行存款400万元、顾建明银行存款200万元、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丁维平银行存款91万元、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1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苏信诉保(2017)字第03255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保险金额为1833万元。2017年5月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三、冻结被申请人顾建明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4四、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五、冻结被申请人丁维平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六、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丁延陵
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