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790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缪玉仙。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归还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07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9元、保全费16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将 东
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
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