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6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525222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荀书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4276498F,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86903909,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砂山路**402v>
法定代表人:缪玉仙,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941611112,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开发区桂花路**v>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忠。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王仲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顾建明,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仲文、顾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元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跃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