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63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联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团:闵建国)。
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砂山路。
法定代表人:缪玉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忠,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王仲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顾建明,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常州英科瑞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仲文、顾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2执636号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海鑫启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 晟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