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280号
原告: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86903909。
法定代表人:缪玉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别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