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792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6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雁,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天路(消防培训基地)。
法定代表人倪小红。
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4176.70元及相应利息(以964176.7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21元。因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金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70897.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70897.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10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苏州江南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6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跃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