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64号,组织机构代码:3205060002353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组织机构代码:320582000352590。
法定代表人:***。
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7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724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祁锋
代理审判员彭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钱曦